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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彩学术】第六期|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对数字服务贸易的影响

时间: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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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论文推介

作者:李峄[1],张琛悦[2],代丽华[3]

[1]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2]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3]山东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刊发期刊:《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6年第3

论文全称:《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对数字服务贸易的影响——基于制度质量的视角》

摘要:基于2010—2021年62个样本国家的双边数字服务出口数据,从制度质量的视角出发,采用拓展后的引力模型实证分析了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对数字服务出口规模以及数字服务出口技术复杂度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能显著促进数字服务出口规模的扩大和数字服务出口技术复杂度的提高,并且这种促进作用可以通过提高出口国制度质量这一渠道实现。异质性分析的结果表明数据流动条款和数据保护条款对数字服务贸易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贸易效应仅在出口国为发达国家时有效;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对不同数据密集程度的数字服务部门的贸易效应存在差异。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数据,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发展迅速,2023年相关贸易占比已达到13.8%。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其跨境流动的便捷性直接关系到数字服务贸易的规模与结构。然而,全球范围内数据治理政策呈现碎片化趋势,各国出于国家安全、隐私保护和数据主权的考量,实施了不同程度的跨境数据流动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跨国企业的合规成本体系。在此背景下,区域贸易协定(RTAs)逐渐成为规范全球数字贸易与构建数字经贸规则的核心平台,从早期的框架性倡议演进到如今在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中成为深度谈判的核心条款。

现有的关于数字服务贸易的文献中,部分研究聚焦于服务贸易限制指数或数字贸易政策限制指数对贸易流动的阻碍作用。然而,鲜有文献系统且定量地评估区域贸易协定中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深化如何具体影响一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出口表现,尤其是对贸易规模与技术复杂度这两个代表的维度的双重影响。此外,国际维度的数字经贸规则是如何传导至微观贸易行为的,其背后的制度性机理仍有待深入发掘。因此,本研究选择从制度质量的视角切入,旨在深入分析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对数字服务贸易出口规模和技术复杂度的影响,并全面揭示其内在的作用机制。

二、主要内容和结论

本文致力于探究两大核心问题:第一,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是否能够显著促进数字服务出口规模的扩大;第二,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是否能够提高数字服务出口的技术复杂度。为此,本文选取了2010年至2021年期间62个国家的双边数字服务出口数据作为研究样本,构建包含国家固定效应与年份固定效应的拓展引力模型作为基准回归模型,分别检验核心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同时,文章将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制度质量与数字服务贸易置于同一研究框架,致力于深刻揭示制度质量在国际数据规则释放贸易红利中的重要意义。

模型中的被解释变量包括数字服务贸易的两个重要维度:一是双边数字服务出口规模,二是出口技术复杂度。其中,技术复杂度的测度借鉴了Hausmann等(2007)的方法,首先计算行业层面的技术复杂度,再通过出口份额作为权重加权计算出国家层面的出口技术复杂度,从而客观反映一国数字服务出口的技术内涵。模型的核心解释变量为区域贸易协定中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深度,该变量通过对样本期内各国签署的RTAs中相关数据条款进行量化评估而得。

本文研究发现:第一,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可以显著促进数字服务出口规模的扩大及数字服务出口技术复杂度的提高,即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可以显著促进数字服务贸易的“量”和“质”,对贸易规模的影响相对更大。第二,数据流动条款和数据保护条款对数字服务出口规模和数字服务出口技术复杂度具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而数据本地化条款则不能对其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对数字服务出口规模及数字服务出口技术复杂度的正向促进作用仅在出口国家为发达国家时有效;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对数据密集型和非数据密集型服务部门的数字服务出口规模以及非数据密集型服务部门的数字服务出口技术复杂度存在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第三,出口国制度质量是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促进数字服务贸易的重要作用机制。

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本文将数字服务贸易细化为出口规模与出口技术复杂度两个层面,实现了从“规模扩张”到“结构升级”的双重维度拓展;第二,本文将制度质量作为关键的边界条件引入分析框架,深入剖析了制度质量在RTAs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转化为数字贸易优势过程中的机制作用;第三,本文区分不同规则类型、出口国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数据密集程度不同的服务部门考察了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异质性影响,为不同禀赋的国家制定差异化、精准化的数字贸易谈判与产业政策提供了更具针对性的参考。

三、政策启示和建议

基于测度结果,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稳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深度参与并引领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制定。我国必须以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为抓手,主动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 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具体的双多边谈判中,应有的放矢地丰富和深化数据自由流动与数据保护条款。同时,依托我国数字贸易庞大的市场规模优势,积极在全球数字治理中贡献“中国方案”,在统筹数据安全与商业利用的基础上,提升在算法治理、隐私保护等前沿领域的国际话语权,从而逐步打破发达国家在数字规则领域的垄断地位。

第二,构建基于数据密集度的差异化跨境流动监管机制,精准赋能贸易结构升级。我国应建立健全“分类分级”的数据跨境管理体系。对于保险、个人文娱等非数据密集型服务部门,应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简化数据跨境传输的审批程序,充分释放规则带来的便利化红利;对于金融、电信、知识产权等数据密集型服务部门,则需在坚守国家安全与信息隐私底线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数据白名单”和推广标准合同规则,以降低企业的合规摩擦成本。以此引导高质量数据要素向高端生产性服务环节高效流转,促进技术研发的迭代更新,推动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向全球价值链的高附加值两端攀升。

第三,强化国内制度供给与高标准规则对接,通过优化制度质量夯实比较优势。我国必须主动将外部规则压力转化为内部治理优化的动力。一方面,应持续加强数字法治建设,完善国内数字立法体系,强化对数字版权和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为高知识密集型数字服务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应深化“放管服”改革,压缩行政审批的自由裁量空间,提升政府监管的透明度与确定性,从而大幅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最终,通过国内规制与国际高标准规则的深度融合,为数字服务企业营造稳定、负责且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从底层逻辑上巩固我国在国际数字服务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